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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出具借条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来源:王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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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出具借条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之间的最难算。司法实践中,夫妻之间使用共有财产的婚内借款行为,既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又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行为。那么,一方要是不还钱,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还钱吗?

案例:某与某曾是夫妻关系,婚内未做分别财产制的书面约定。婚后,某向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向某借款20万元,两年内还清借款及利息。次日,某以其个人银行账户向某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某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归还借款本息。庭审中某陈述20万元来源于其购买的基金与经营所得,某陈述20万元用于门市的日常经营与进货,该门市为某、某共同经营。

法院裁判

本案中,张某称其出借款项来源于其投资收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之列。案涉款项的用途为用于张某与李某共同经营的门市,并非是用于李某的个人事务或者个人经营,因此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出具借条不应作为借款处理,遂驳回了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评析

夫妻之间可以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由于借贷双方具有身份上的特殊关系,相较于合同法,家事法属于特别法,应首先适用家事法中关于夫妻之间处理借贷关系的法律规定。处理夫妻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优先适用家事法规范。

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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