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玉婷律师亲办案例
子女抚养费如何计付?
来源:葛玉婷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1
浏览量:440

(一)基本案情

1. 案情回顾:原被告杨某与朱某于2011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次年6月生育女儿杨可爱,后2015年因感情不合起诉离婚,朱某起诉男方要求孩子抚养权归女方所有,要求杨某支付抚养费3000元每月,杨某辩称自己每月工资只有4500元,不同意抚养费方案。

2.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归朱某抚养,每月抚养费为1000元。

(二)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三)律师说法

1.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如果双方选择协议离婚,那么子女的抚养费由双方自行达成,没有所谓的标准。如果选择起诉离婚则由法院判决,则考虑子女实际需要,也要考虑父或母的实际给付能力。

   起诉离婚中确定抚养权分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如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

2.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数额还能变吗?

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其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父母离婚时,子女所需的必要费用和给付者经济能力而确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的具体情况的不断变化,不仅每个人的经济状况有时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而且,随着人们对物质生活要求的提高,以及消费水平的增长,子女在各方面的需求,使得原抚养费的数额也要随之有所变化。

因此,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抚养数额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变更抚养费,原则上限于子女提出或根据子女利益,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义提出,但在现实生活中其实还分情况。如果是索要之前未付的抚养费,是要以父母一方为主体提起诉讼,如果是要增加抚养费,是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主体提出的。

3.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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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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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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