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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有过错,还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作者:张新明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6-10 23:15 浏览量:798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符合法定情形,夫妻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一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夫妻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一方还能向另一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吗?是都可以要求?还是都不能要求?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案例介绍

2014年7月王X和刘X经人介绍认识,并在年底登记结婚,两人婚后感情还可以,2016年4月两人生育了一个女儿,但是因为王X是独生子,所以他特别想要一个儿子,因此在女儿出生后,王X对刘X的态度慢慢起了变化,经常对刘玲和女儿漠不关心,再加上后来王X在工作上也不顺心,所以经常酗酒,并且每次酒后还经常对刘X进行殴打,并且下手一次比一次重,刘X因为孩子太小所以默默忍受,但是王X却变本加厉,直到有一天王X在酒后再次对刘X进行殴打时,刘X实在忍受不了就报了警,经过鉴定,刘X此全身多处受伤,已经构成轻微伤,刘X念及夫妻情分谅解了王X,但是此次以后两人就开始分居。

在分居期间,刘X独自抚养女儿,还要工作,生活过得很不容易,就在是个艰难的时刻,另一个男人马X出现在了刘X的生活中,马X对刘X嘘寒问暖、体贴关心,使刘X感受到了久违的温暖,于是刘X打开心扉接纳了马X,两人开始同居在一起,然而没有不透风的墙,这天丈夫王X在没有提前通知刘X的情况下来看望女儿,结果撞见了刘X和马X正在一起,于是王X将二人堵在屋里并报警,警察来到以后做了笔录,并对三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建议如果王X和刘X感情真的破裂的话可以离婚。

很快刘X就到法院起诉要求与王X离婚,要求女儿的抚养权归自己并且王X支付抚养费,另外因为婚内王X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所以要求王X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面对刘X的诉求,王X同意女儿归刘X抚养并支付抚养费,但是对5万元离婚损害赔偿金的诉求却不同意,因为虽然存在婚内对刘X进行殴打的情况,但是此次刘X要求离婚是由于刘X出轨第三者马军引起的,所以自己不应该支付给刘X离婚损害赔偿金。

面对刘X和王X各执一词,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法院会支持刘X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吗?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婚内如果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并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而实施以上四种行为的一方就是属于过错方了,而对方是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就是无过错方,但是如果夫妻双方都有过错,都实施了以上四种行为之一,那么双方便都是过错方了,此时也就不存在无过错方了,双方任何一方也都不能再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了。

为了更进一步明确这一点,2011年7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又对此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也就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只有无过错方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的内容相一致了。

案件展望

具体到本案例中,王X殴打刘X对刘X实施家庭暴力存在过错、王X在婚内出轨马X也存在过错,并且两人的过错行为都属于《婚姻法》第46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过错行为之一,因此两人都不属于无过错方,都无法向对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所以最终法院也不会支持刘X要求王X支付自己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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