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宏玲律师亲办案例
辩护词(危险驾驶罪)
来源:树宏玲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0
浏览量:3630

XX涉嫌危险驾驶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市惠诚(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的委托,指派树宏玲、田X律师担任被告人吴XX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详细阅读了本案卷宗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鉴于被告人已认罪认罚,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XX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本罪及被告人吴XX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等影响量刑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一、被告XX涉嫌的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区别于一般危险驾驶行为,其主观恶性极低,人身危险性极低、社会危害性极低,综合评价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2017428日凌晨2:30分左右被告人与证人许XX酒后由许XX在停车场门口叫了两位代驾各自回住处(被告人2017年4月28日13:27讯问笔录及证人许XX证人证言可以相互作证),被告人吴XX在途中因“觉得代驾不熟悉路线一直在福田区绕路行驶”而将代驾赶下车自行驾驶,行至深圳市福田区福龙路隧道路段后车靠路边在车内睡觉直至案发。

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吴XX酒后能够寻找代驾说明其主观上没有实施危险驾驶的故意,行驶途中赶走代驾自行驾驶完全是酒精作用意志失控所致,科学论证酒后半小时血液酒精含量成倍增长,酒后1至1.5小时后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最高峰值,随后逐渐缓慢降低。本案报警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03:43:26,处警完毕是在当日03:52:13,报警时间距离被告人吴XX酒后离开停车场时间已经过去1小时,呼吸检测及抽血检测也即发生在吴XX酒后一小时及之后,检测时间正处于血液酒精含量最高峰值及缓慢降低区间。而血液酒精含量直接影响的是人体的中枢神经,中枢神经控制的是人体的意识、心理、思维活动功能,酒精含量浓度越高,人的大脑思控能力越低,因此吴XX在代驾驾驶车辆一段时间后再驾驶车辆其对自己行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以及远不如一般人酒后即选择自行驾车车辆的认知和控制能力,辩护人认为吴XX虽然客观上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危险驾驶的故意,完全是随着时间推移酒精含量提升思控能力严重受限导致的判断失误,是一种过失。恳请法庭综合考虑案件的过程及细节来认定吴XX的主观方面。

2、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证明2017年4月28日03时左右隧道管理处视频巡查隧道时发现涉案车辆违停(黄XX证人证言),不能证明涉案车辆被发现时处于行驶状态及何时驶入隧道何时停下,没有证据证明吴XX酒后驾驶的具体时间段。辩护人危险驾驶是行为犯,酒精含量应当反映的是实施驾驶行为时的含量,因此要证明行为人是危险驾驶首先应当有证据证明驾驶行为,其次酒精含量的测试应当是在驾驶行为主动或被动停止后立即进行的检查,否则随着时间的推移,检测结果并不能科学客观的反映行为人驾驶车辆时到底是仅需行政处罚的酒驾还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醉驾。

3、XX被发现时,车辆是驶停状态,有造成任何人员伤害或车辆财产等损失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性。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能够定罪还缺乏关键性证据,有罪证据链并不完整,但鉴于吴XX自愿认罪认罚,从有利被告人角度,本辩护人愿意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以上1、2、3点也足以证明被告人吴XX观恶性极低,人身危险性极低、社会危害性极低。

       二、被告人XX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取保候审期间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如实交代前科问题,说明被告人吴XX的认罪态度很好。

        结合以上一1、2、3点的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XX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不予定罪处罚。但被告人吴XX丝毫没有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到案后认罪态度很好能够如实、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醉驾行为,真诚悔过,既不反复,也不狡辩,自愿认罪认罚,就轻说明被告人吴XX已充分认识到醉驾行为的危害性,有彻底悔改的良好愿望,同时吴XX对自己的前科也没有隐瞒,没有避重就轻,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深表忏悔和自责。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被告人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认可,并作为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被告人吴XX犯罪情节、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取保候审期间各项表现综合判断其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建议对被告宣告缓刑

被告人吴XX2014年9月26日因非法经营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作出前已羁押六个月七天。虽然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吴XX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危险驾驶,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执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刑法》只规定了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和数罪并罚的计算,对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并没有做出和累犯一样禁止缓刑的规定,也没有对数罪并罚作出限制缓刑的规定,假如禁止适用缓刑,《刑法》就会做出专门的明确的规定,就像累犯不适用缓刑一样,是用一个单独的专门的一条来固定的。因此,能否缓刑还是从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是否再危害社会几个方面综合考量是否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一)、(二)、(三)、(四)的规定。

辩护人认为,吴XX前后所犯的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两罪罪名不同、主观方面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被告人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等犯罪,悔罪改造效果良好,社会危害性大大降低。此次涉嫌的危险驾驶罪,是其中的醉驾,醉驾虽然也有社会危害性,但与同定危险驾驶罪的“追逐竞驶,情节严重的”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方面严重不同,再结合一1、2、3点的分析,本案的车辆在没有造成任何人员和财产损失的情况下驶停说明其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都极低,因而不能得出吴XX前罪缓刑考验失败的结论,结合吴XX前罪非法经营案中已经弥补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并已缴纳罚金、后罪危险驾驶具体事实和情节、吴XX到案后认罪悔罪的态度及取保候审阶段的表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XX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各项条件,应当宣告缓刑,同时为了彰显《刑法》的严厉,可以对其适用五年的最长考验期并适当加重罚金。

四、被告人吴XX独自抚养女儿年幼、父母年老多病,吴XX是家庭的重要支柱,恳请法庭能够考虑吴XX良好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等因素,对被告人吴XX宣告缓刑。

XX离异,前妻离婚后未尽任何抚养义务,年幼女儿由吴XX独自抚养,吴XX的父母也是年老多病,吴XX是家庭的重要支柱,如果吴XX被判处实刑,其年幼女儿及多病父母就失去重要依靠,家庭必然陷入困境,因此我们恳请人民法院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让被告人感念国家的关怀、社会的宽厚、法律的人性,认真改造自己,真诚的回馈于我们的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能够审查采纳,谢谢法庭。

     


                                     辩护人:  北京市惠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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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树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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