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有质量瑕疵时,合同中有约定的,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受害方可以合理选择对方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但是受害方在选择上述违约责任的方式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质量上出现的瑕疵很小,经过修理能够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的,其应当接受修理这种承担责任的方式,而不应坚持要求重作或者退货等。如果合同对质量瑕疵问题没有约定,也可以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如对比较明显的或者已知的质量瑕疵的处理。买受人应该行使的其注意义务,凡是一般验收能够发现的显而易见的瑕疵,就属于明显的瑕疵。对于明显的瑕疵,买受人应该在接受时提出。在取得房屋后买受人发现的这种明显的房屋质量瑕疵的,如没有其他特别的规定,出卖人可以不再负责任,应由买受人负责维修。
2.对隐蔽质量瑕疵的处理。买受人及时向出卖人提出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责任。对于质量瑕疵程度较轻的,出卖人应负责维修,或者适当减少房屋价金。对于房屋质量问题较重,甚至不能使用时,买受人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财产及人身损失出卖人应子赔偿。
3.对隐瞒的质量瑕疵的处理。买受人可以请求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