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法律师说
在不具备购车资格的前提下借名购车,规避政策规定,本身违反了机动车登记的相关规定,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利益的损害,故双方签订的借名买车协议因损害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
基本案情
戴先生诉称,李女士曾于2010年从其处购得捷达车一辆,未过户。后李女士准备购买新车,将旧车报废,仍欲使用其名下的牌照,故双方于2014年12月10日签订协议,约定其继续向李女士提供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所需的各种证件和手续,李女士支付9000元,李女士有权继续使用该车辆手续直至其在北京车辆摇号中签为止。戴先生称约定的9000元费用实际是车辆置换补贴款,本就发放至其名下,应归其所有,李女士相当于无偿在使用其车辆牌照,故戴先生要求李女士返还车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在不具备购车资格的前提下借名购车,规避政策规定,本身违反了机动车登记的相关规定,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利益的损害,故双方签订的借名买车协议因损害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基于无效合同,李女士取得了戴先生名下的小客车指标的使用权,戴先生取得了9000元。但小客车指标并非民法意义上的物,且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故难以与车辆分离而单独返还。因此,即使李女士为车辆的实际出资人,但考虑到车、照分离的情形不具备可操作性,不利于纠纷的化解,为了维护机动车登记管理的公共秩序,李女士应向戴先生返还涉案车辆。
因李女士此前已购买戴先生被置换的旧车,故车辆置换补贴款9000元亦归李女士所有,戴先生应予返还。对于李女士购置新车的损失,法院认为,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双方对于合同的无效均存在过错,李女士亦实际使用涉案车辆一段时间,故法院参考涉案车辆的市场现值,酌定戴先生支付李女士出资损失1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