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华律师亲办案例
婴儿在餐厅被热汤烫伤,店家应否承担责任?
来源:王利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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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法律师说


主张餐厅内多处有张贴安全提示,其工作人员在事发前多次提醒监护人要照看好小孩,事发后亦有采取救助措施,但未能举证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某餐厅经营项目为自助小火锅和烤肉。2018年8月,父亲黄某带着还是婴儿的豆豆(化名),和彭某等共五人一同至该餐厅就餐,就餐期间除豆豆外,其余四人均有轮流离开座位取餐,后黄某取餐回来就坐,其与豆豆之间还隔着豆豆的哥哥,豆豆突然伸手触碰并打翻桌上的火锅,被热汤烫伤。豆豆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诊断为全身多处特重度烧伤。


黄某夫妇认为餐厅内餐桌设置不合理,未进行相关提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豆豆受伤,应对豆豆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与餐厅多次协商沟通无果后,黄某夫妇作为豆豆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该餐厅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餐厅赔偿损失5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餐饮业经营者,负有依法保障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餐厅内的每张餐桌两边各有一个火锅,增加的儿童椅只能放置于餐桌侧边,离火锅较近,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某餐厅主张餐厅内多处有张贴安全提示,其工作人员在事发前多次提醒监护人要照看好小孩,事发后亦有采取救助措施,但未能举证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集美某餐厅在事故发生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豆豆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其受伤存有较大过错,可以减轻餐厅的责任,法院酌定餐厅应承担30%的责任比例。故法院判决集美某餐厅应赔偿小小合理损失近15万元。


餐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餐厅作为餐饮业经营者,负有依法保障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应具备完善的管理措施,保障其提供的设置符合保障顾客安全的要求。餐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人,需对其已尽管理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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