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故孩子是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主体。
参考案例: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终4386号案
女方以自己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孩子的抚养费,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进而驳回了女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其权利主体为未成年人。本案系抚养费纠纷,请求给付抚养费的诉讼主体应为上诉人刘某某和被上诉人张某某之子刘某甲,被上诉人张某某起诉上诉人刘某某要求支付刘某甲抚养费诉讼主体不适格,混淆了诉讼主体与法定代理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