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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如何有效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来源:夏文中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9
浏览量:7863

                                                                民法典实施后如何有效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0年 5月 28日通过并公布,自 2021年 1月 1日起施 行。 《民法典》的颁布时我国立法中的一件大事,对老百姓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产生活等方方面面有着深刻的影响。下面谈谈《民法典》借款合同章节中第六百七十条、六百七十九条、六百八十条中的规定对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借款合同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一《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 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 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 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 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 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 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二、民法典即将实施如何有效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放高利贷,如果借贷双方约定超过36%的年利率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如果职业放贷者两年内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10次以上而且以年利率36%以上个人累计放贷200万以上,或者单位累计在1000万以上或者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等,有可能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民间借贷的出借者不得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不得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不得向借款人出借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民间借贷。

 

 

 

 

 


民法典实施后如何有效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0年 5月 28日通过并公布,自 2021年 1月 1日起施 行。 《民法典》的颁布时我国立法中的一件大事,对老百姓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产生活等方方面面有着深刻的影响。下面谈谈《民法典》借款合同章节中第六百七十条、六百七十九条、六百八十条中的规定对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借款合同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一《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 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 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 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 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 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 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二、民法典即将实施如何有效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放高利贷,如果借贷双方约定超过36%的年利率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如果职业放贷者两年内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10次以上而且以年利率36%以上个人累计放贷200万以上,或者单位累计在1000万以上或者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等,有可能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民间借贷的出借者不得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不得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不得向借款人出借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民间借贷。

 

 

 

 

 


民法典实施后如何有效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0年 5月 28日通过并公布,自 2021年 1月 1日起施 行。 《民法典》的颁布时我国立法中的一件大事,对老百姓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产生活等方方面面有着深刻的影响。下面谈谈《民法典》借款合同章节中第六百七十条、六百七十九条、六百八十条中的规定对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借款合同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一《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 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 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 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 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 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 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二、民法典即将实施如何有效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放高利贷,如果借贷双方约定超过36%的年利率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如果职业放贷者两年内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10次以上而且以年利率36%以上个人累计放贷200万以上,或者单位累计在1000万以上或者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等,有可能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民间借贷的出借者不得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不得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不得向借款人出借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民间借贷。

 

 

 

 

 


民法典实施后如何有效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0年 5月 28日通过并公布,自 2021年 1月 1日起施 行。 《民法典》的颁布时我国立法中的一件大事,对老百姓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产生活等方方面面有着深刻的影响。下面谈谈《民法典》借款合同章节中第六百七十条、六百七十九条、六百八十条中的规定对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借款合同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一《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 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 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 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 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 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 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二、民法典即将实施如何有效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放高利贷,如果借贷双方约定超过36%的年利率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如果职业放贷者两年内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10次以上而且以年利率36%以上个人累计放贷200万以上,或者单位累计在1000万以上或者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等,有可能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民间借贷的出借者不得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不得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不得向借款人出借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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