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扬骏律师亲办案例
另类交通事故案 醉酒的是行人
来源:陈扬骏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1
浏览量:1079

案情:醉酒穿越高速被撞身亡

      时间:2009年12月24日14时

    地点: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2009年8月15日,醉酒后的行人田某在封闭的京平高速公路内被撞身亡。田某的家属将肇事司机及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还有负责该高速路段维护工作的安畅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余万元。   

    2009年8月15日清晨,行人田某在封闭的高速公路内被撞身亡,留下年迈的父母、年幼的儿子和悲痛欲绝的妻子。

    田某今年29岁,黑龙江人,与妻子一起在北京打工,两人生育一子。和大多数来北京打工的家庭一样,能在这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大城市里站稳脚跟是夫妻二人共同的梦想,但是这一切在2009年8月15日被打破了。这一天妻子李某接到通知,丈夫于清晨五时左右被撞死在京平高速李天桥路段。

    李某回忆,8月14日23时左右,她跟田某通过电话,得知田某在跟领导吃饭,四十分钟后就回家,让给他留着门。

    而当晚和田某一起吃饭的同事说,吃完晚饭后几个人又去了KTV续场,凌晨2点15分左右回到单位,之后大家都没有注意到田某去了哪里。

    没有人知道田某为什么会出现在原本应该封闭的高速公路内。

    司机岳某对事故是这样描述的:8月15日凌晨4点多,他和妻子买完东西,驾车准备回平谷,在行驶至事发路段时,车速大约80公里,他发现一个不明物在车前晃了一下,遂立即踩刹车,但为时已晚,一个人重重撞在车上。他立即报警。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对双方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了检验,田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6.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岳某的体内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最终交管部门认定,田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岳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件调查:

    封闭高速不“封闭”

   2009年12月11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肇事司机岳某辩称,其对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持有异议,交管部门未能全面调查此事故事实,没有认真了解、核实田某在发生事故前的情绪和思想状况,没有通过认真细致的调查排除田某故意制造此次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岳某认为,田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其酒后违反规定、爬上高速公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所致,自己对此没有过错,且同样是这起事故的受害者,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安畅公司对于交通事故发生路段的高速公路防护设施疏于管理,防护栏倒塌毁损给田某爬上高速公路提供了便利条件,安畅公司的过错行为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岳某称,正因为安畅公司的过错,致使自己在没有任何违章的情况下撞上田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驾驶人无责任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自己应当对原告方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应由安畅公司直接承担。

   岳某同时反诉,要求原告方及安畅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6700元、拖运费1460元、停车费620元。

   保险公司同意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依法赔偿原告方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

   安畅公司则辩称,对田某的死亡表示遗憾,但不同意原告方的赔偿请求。

   该公司认为,原告方将其列为被告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为原告方起诉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该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结论,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并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过错程度作出的。在此次事故中,田某擅自进入高速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而岳某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应规定,田某与岳某的共同过错导致此次交通事故。

   此外,田某是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应该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是法律规定,也是基本生活常识,田某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为后果是明知的,对于其擅自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为,安畅公司不可能阻止。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涂长江对京平高速李天桥路段的路况及防护栏状况进行了现场勘察,发现该路段南北两侧总长各为300米左右的防护栏共存在四处破损,其中一处护栏倒伏,存在约2米左右的豁口。防护栏东西两侧均有过桥通道供行人在高速公路下通行。

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负次责

   12月24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应为一般公民所了解的社会生活常识,田某违反生活常识和强制性法律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其对于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酌定由原告方自负80%的责任;肇事司机岳某未能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符的赔偿责任,酌定为20%;岳某主张的由安畅公司代替其向原告方承担上述赔偿责任的辩解是基于其与安畅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宜另案解决。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万元;岳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3万余元;反诉被告(即原告)以其继承田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赔偿反诉原告岳某车辆修理费、拖运费、停车费合计7024元;驳回原告和反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醉酒不能减轻自身注意义务

    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涂长江表示,醉酒不能也不应当构成行为人减轻自身注意义务的正当理由。同时,事故路段高速公路防护栏所存在的破损也不构成田某进入高速公路的正当理由。

    因此,原告方要求被告安畅公司对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

    然而,安畅公司作为京平高速李天桥路段的维护单位,未能尽到维护义务,及时修补该路段防护栏的破损处,确实为该路段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留下了安全隐患,因此法院已向安畅公司出具司法建议,建议其尽快修复防护栏破损处,并加强其负责维护管理的高速公路两侧防护栏的巡视工作,发现破损务必尽快采取修复措施。

 

 

 

 

 

 

 

 

 

 

 

 

 

 

 

 

 

 

 

 

 

 

 

 

 

 

 

 

 

 

 

 

 

 

 

 

以上内容由陈扬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扬骏律师咨询。
陈扬骏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好评数0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63号鸿福广场A座21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扬骏
  • 执业律所: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08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东莞
  • 地  址: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63号鸿福广场A座2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