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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有瑕疵的仲裁协议?
来源:蔡慧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9
浏览量:624

    当事人在合同中如选择通过仲裁解决纠纷,需特别注意其起草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如果仲裁协议因某种瑕疵被确认无效,那么当事人则只能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一般情况下,仲裁协议可能会存在以下瑕疵:

(一)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

    《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准确地约定仲裁机构是仲裁条款有效的前提条件。实践中,常存在下述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的情形: “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仲裁委员会仲裁”; “纠纷呈送北京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最终裁决”。《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了该种情况的处理原则,“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二)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

    有时候,当事人可能会在一个仲裁协议中规定两个仲裁机构,如“发生争议,由被申请人所在国的仲裁机构审理,如被申请人为中方,则由CIETAC审理,如被申请人为韩方,则由KCAB审理。”,或者“发生争议,由CIETAC或ICC仲裁。”

    《仲裁法司法解释》对该种情况进行了专门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当事人约定了某地的仲裁机构而未指明仲裁机构名称

    在一些合同中,我们常能看到当事人只约定了某地的仲裁机构,却没有具体写明仲裁机构名称的情况,如“由重庆的仲裁机构仲裁”;“在重庆仲裁”。对该种情况,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四)当事人约定可以仲裁也可以诉讼

    先看一下这个仲裁条款,“若协商未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对于该种情况,《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六条作了专门规定: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五)否定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但有时候当事人可能因为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而约定了如下仲裁条款:“应提交重庆仲裁机构仲裁,如还不能解决,再提交四川仲裁机构仲裁,由一特别仲裁法庭按照该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在四川进行终局性裁决。”该种仲裁条款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而导致当事人最终只能选择诉讼来解决纠纷。

(六)仲裁事项约定不明

    仲裁事项是仲裁条款的实质要件,需要明确约定其范围。实践中,人将仲裁协议起草为如下条款:“因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由某仲裁机构仲裁”;“因一方当事人违约产生的纠纷,由某仲裁机构仲裁”。在该种情况下,如该争议并不涉及合同履行,而涉及合同效力等问题,则另一方有可能以仲裁事项不包含合同效力为由提出抗辩,进而使争议不能通过仲裁来解决。

    为避免仲裁协议存在前述瑕疵,我们建议当事人在约定仲裁条款时,一旦决定了仲裁机构,最好使用该仲裁机构网站上公布的示范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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