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慧楠律师亲办案例
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要性
来源:蔡慧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9
浏览量:710

如何健全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重要的步骤,法院应做好这几点:

1. 放宽启动非法证据审查的条件。

    实践中,一些法院通常要求被告人、律师提供证据证明有非法取证行为,然后才审查有关证据的合法性,这种要求既不现实也不合理。因为刑讯逼供都发生在看守所或侦查机关的办案场所,律师不在场,被告人不自由,都不可能提供确实证据。建议最高法院发文明确规定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只有举证的权利,但没有举证的义务,各级法院不得以被告人及辩护律师举证作为启动非法证据审查程序的条件。只要被告人、辩护律师提供了有关刑讯逼供的线索、方式、大致时间、地点、经过、涉嫌人员等相关线索,各级法院就必须审查相关证据的合法性。

2. 从宽认定非法证据,落实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

    按照现行规定,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有罪供述取得方式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不仅应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而且应当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还应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如果公诉人不提供证据,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被告人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实践中,这些规定基本没有得到执行,形同虚设,具体表现为:

    一是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往往不是全部次数讯问的录音录像,而只是其中几次讯问的录音录像,是有选择性的“摆拍秀”;

    二是鲜有讯问人员、讯问在场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员出庭作证,公诉人通常只向法庭提交一份由讯问人员签名的否认刑讯逼供的说明,就交差了事,法院通常也偏听偏信,只凭这一纸说明就轻率认定取得被告人口供的方式合法,使本应严肃的非法证据审查过程流于形式,成为儿戏。

    建议各级法院严格执行规定,只要启动了审查程序,并且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了要求,就应责成公诉人提供被告人在押期间各次讯问的录音、录像供辩护律师质证,并应通知讯问人员、讯问在场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员出庭作证,否则,就应排除被告人在审判前所作有罪供述,只采信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的供述,走向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确认在法庭、判决形成在法庭的审判中心诉讼制度。

3. 让主办法官调查取证常态化。

    按照现行规定,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可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但实践中,几乎没有哪个法院在非法证据审查过程中进行过现场调查取证。建议最高法院发文明确规定,只要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申请,案件主办法官就应自行调查取证,核实被告人有罪供述取得方式的合法性。

4. 以公开促规范。

    公正是公开的正义,继续推进司法公开,进一步增强司法透明度。我认为司法公开不仅是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在进一步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各级法院还应加强裁判说理,在刑事判决书中具体说明是否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让更多的群众走进司法、监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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