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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学生致其哮喘发作,已经涉嫌犯罪了!
来源:武广轶刑辩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8
浏览量: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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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30日,广州某小学一名教师涉嫌体罚学生致其哮喘发作,并引发一系列并发症。

根据微博网友(系患哮喘病的学生母亲,以下简称“小岛妈妈”)举报内容, 2019年12月10日,其患有哮喘的女儿“小岛”(因作者不知孩子的本名与化名,本文中作者根据对孩子母亲的称呼,简称孩子为“小岛”)出现剧烈咳嗽、呕血、呼吸困难的症状,经“小岛妈妈”的多次追问,“小岛”说自己当天下午在学校被班主任刘老师罚跑十圈操场。当天下午“小岛”被送往广州中医药大学急诊中心接受哮喘急救治疗。经诊断,“小岛”因剧烈运动引起急促的呼吸缺水导致呼吸道干燥破损出血,之后十多天,其因呼吸道破损引发感染导致每日体温一直持续在39.9-41度之间。2019年12月底,“小岛”因高烧损害神经系统,双手出现无法控制抖动的症状。医生建议,“小岛”后续需要去更大的综合医院神经内科治疗接受康复治疗,治疗时间未知,愈后效果未知,且很可能终生不愈。

“小岛妈妈”举报称,2019年下半年“小岛”作为一年级新生入学,因孩子从小就患有哮喘,不能剧烈运动,开学之后“小岛妈妈”多次向班主任刘老师强调孩子的身体状况,并通过向老师赠送礼物等方式,请求老师多加照顾孩子的身体,而刘老师也表示非常重视“小岛”的身体。此次事件发生后,“小岛妈妈”通过其他学生的家长、学校教务处了解到,事发当天因包括“小岛”在内的5位学生玩闹导致班级的秩序稍显混乱,而刘老师为教育学生,通过询问该一年级班其他学生的方式,以“民主的名义”确定了惩罚措施为绕操场跑十圈,“小岛”不得不接受了这项惩罚。


如若举报属实

班主任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小岛妈妈”的微博记录,若其所提供的聊天记录、自述情况与客观事实相符,那么该事件目前已知的证据线索有①“小岛妈妈”与刘老师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刘老师事前明知“小岛”有哮喘病史不可剧烈运动,以及刘老师承认惩罚“小岛”跑操场;②广州市某小学监控录像,证明包括“小岛”在内的5名学生跑操场;③“小岛”所在班级学生家长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事发当天刘老师体罚学生跑操场;④“小岛”所在班级学生家长在互联网的自主发言,证明该班学生反映刘老师体罚学生是常态。

根据上述证据线索,笔者认为,如若一切属实,那么这位刘老师有非常高的概率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一)虐待被看护人罪


        1.罪名概要

       《刑法》第260条之一规定,虐待被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被看护人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

        2.特殊主体:看护人与被看护的人——教师与学生

        本罪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法律规定的看护义务或对于自己服务或工作的对象负有看护责任的人。结合社会经验和常情认知,典型的看护人包括但不限于:照顾病人的护工或保姆;医护人员、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本罪的行为对象是指被看护的人,例如在校未成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结合本案,刘老师是“小岛”的班主任也是语文授课老师,自然在其工作时间内对于学生“小岛”负有看护的责任。

        3.客观行为:虐待+情节恶劣

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违反看护义务,实施了虐待被看护人的行为,且情节恶劣。

首先,行为人的行为是违反了看护义务。结合本次事件,刘老师作为人民教师,我国法律法规早已规定了其看护责任和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第八条规定“(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规定教师应当“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平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刘老师让学生在超出其正常体力可承受范围内跑操场的行为,很显然违反了上述法规和职业规范的规定。

其次,行为人要有虐待行为。所谓虐待,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对待造成被看护人受伤或产生心理恐惧。常见的针对人身的虐待行为打骂、冻饿、捆绑、限制其人身自由、迫使其超强度劳动、不准其睡觉等。常见的针对精神的虐待行为有恐吓、侮辱、谩骂、讥讽等。本案中,刘老师让患有哮喘病的学生绕周长为400米的操场跑十圈的行为,即便是普通成年人,跑4000米都非常吃力,更何况是一年级新生。刘老师要求他们几个去跑操场作为惩罚,而班主任/老师的身份对于学生而言具有天然的支配力,学生通常不敢忤逆只能照做,但该体力惩罚强度确实远远超出了该年龄段学生的体能负荷。刘老师的行为与上述的典型虐待行为“迫使其超强度劳动”相似,符合虐待的实质特征。

再者,虐待行为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根据2015年两高两部颁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规定,具有虐待持续事件较长、次数较多;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情节恶劣”。这一规定,对于界定本罪的“情节恶劣”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综合而言,参考上述意见,从行为的持续时间、次数、手段的恶劣程度、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判定,是能够较为准确地界定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此次事件中刘老师体罚“小岛”致其哮喘病发,若非抢救及时,体罚很可能对“小岛”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目前负面舆论甚嚣尘上,本事件所引发的众怒也足以说明刘老师的这种惩罚模式在社会群众看来超过了必要程度,刘老师的体罚行为已属于情节恶劣的范畴。


(二)想象竞合场景下,是虐待被看护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60条之一第3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条款意味着,如果虐待的行为造成了被看护人受到轻伤以上结果的,应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处理。但由于两罪的法定刑设置不同,还需结合不同量刑档次进行分析。结合本案,如公安机关对“小岛”的身体进行伤情鉴定的级别为轻伤时,由于虐待被看护人罪的客观行为可以评价包含轻伤结果及以下的暴力行为,此时从全面评价角度看,只定本罪更为合理。若“小岛”的伤情鉴定结果是重伤的,在明确伤情与跑操场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则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刘老师的刑事责任。


结语

2020年5月31日凌晨,广州白云公安通报称,本次事件中“小岛妈妈”所称的“小岛”因遭体罚吐血、送老师6万元等情节,系其为扩大影响而故意编造的谎言,目前“小岛”精神状态良好。小岛妈妈目前尚未提供“小岛”哮喘诊断的病例证明。

笔者虽然为自己的善良与不忍被利用而感到气愤,但万幸的是“小岛”目前状况良好,笔者也希望“小岛”能够恢复健康,继续她心中的小提琴梦想。可是关于本事件中的刘老师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情节,即“小岛”是否患哮喘、刘老师是否明知、刘老师是否罚学生跑了10圈操场,目前警方尚未公布调查结果,从罪刑法定的角度去理性思考,对刘老师的刑法评价也应当建立在官方公布的全面调查结果之上。但如若刘老师确实体罚了学生,其也应当站出来,为其不体谅学生的“体罚”,也为其对人民教师群体形象的损害,向学生、家长和社会致歉,并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携程虐童事件、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此次的刘老师涉嫌体罚的事件,都在不断地警醒着浏览新闻的每一个人,不论自己从事何种职业,属于何类群体,都应当对自己的事业心生敬畏,对工作的对象保持尊重,让乱象止于自己,让温暖从你我开始。



作者:

陈沛文

靖霖刑事律师机构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黄双双

靖霖绍兴所 专职律师


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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