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欣律师亲办案例
徽商大宅院被没收一案代理词
来源:陆欣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0
浏览量:1332

审判长、审判员:
    徽商大宅院名闻遐迩,当我第一次踏进徽商大宅院的瞬间,我感到的是一种震撼。徽商大宅院这仅仅是一座建筑吗?这仅仅是明清建筑的大观园吗?这仅仅是一个旅游景点吗?不!她是一种文化,是传承了几千年的中国文化园中的一朵奇葩。2006年6月,当时的安徽省委书记郭金龙在视察歙县时,对徽商大宅院的建设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指出:徽商大宅院的建成,为抢救、保护、发展徽文化立了一功,他的建设者是功臣。
    说起郭金龙书记的视察,说起徽商大宅院,作为被告的国土资源局不可能不知道当年建设时,省市县三级领导对其的支持和鼓励,不可能不知道这是歙县当年的重点工程项目,不可能不知道他在用地方面的手续还没有完善。
    可是,让人不能理解的是,当当年的那些支持、关心并频频亲临现场指导建设的县、市、省三级领导都已调离或离退后,当徽商大宅院已经名闻全国时,却成了违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建筑。
    徽商大宅院这一歙县的标志性建筑、全国闻名的旅游景点,从开始策划到现在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政府鼓励建设 ——政府核准营业 ——政府予以没收
    这三个阶段可以说主导的都是政府。
    1、政府鼓励建设
    我们提供的证据充分的证明了这一点。那些领导视察的照片,那些政府网站上下载的文章,都证明了当年政府和领导对建设徽商大宅院的支持、关心和鼓励。可以说没有政府和各级领导的支持、关心和鼓励,就不会有今天的徽商大宅院。
    证据还证实了,作为投资人的歙县徽州文化旅游景点开发中心向政府有关部门递交了项目申报材料。
    2、政府核准营业
    徽商大宅院建成后,政府部门核准了门票价格,收取了有关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并批准运营。
    3、政府予以没收
    徽商大宅院从开工建设至今已8年之久。谁能想到被告却以“非法占有土地”为名予以没收。
    徽商大宅院从开工建设至今已8年之久,在被告下达处罚是以前,没有任何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提出过这是 “非法占有土地”。
    审判长、审判员:
    我不是一个歙县人,我也没有看到徽商大宅院的建设过程。不过自我接下这个案子,为了办案的需要,我会见了徐普来,听他讲述了建设的经过,我也曾就徽商大宅院的建设,走访了众多的建设者,听他们叙述了那600多个日日夜夜,那风里雨里,那过程的艰辛,……
    我们今天走进徽商大宅院,对于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明清建筑感到震撼,这是投资者花了近20年的时间,收购濒临坍塌的古民居有20多幢,收集来的各种代表徽州文化的木雕、石雕、砖雕数以万计。为了让这些文物再现它当初的神韵,2005年徽商大宅院的投资者开始策划引资兴建“徽商大宅院”,因为选址在曾经是真正的徽商大院“西园”的废墟之上,所以又名为“西园”。按照“复原”的原则,将26栋明末、清代及民国期间具有徽派特色的建筑修缮之后,集体搬进了西园。
    有谁知道这收购背后的艰难,有谁知道投资者为之而付出的心血。
    徽商大宅院建设期间,有多少歙县人看见,夕阳西下,一个老人独自蹲在徽商大宅院的工地上,一面啃着馒头或面饼,一面喝着矿泉水,在那里思考着,……
    有谁知道徽商大宅院在建设以前,没有一张图纸,……
    徽商大宅院从开工以来就受到了众人的关注。作为歙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从县政府的领导,到县国土资源局,有谁向我的当事人指出过这是“违法占用土地”?有谁向我的当事人提出过应该“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至今我很清楚记得,11年8月3日,在县国土局的会议室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国土局的工作人员说道,他们不知道徽商大宅院的建设。我记得在那次听证会上我先后出示了照片……,网络上的报道……,我很奇怪,被告怎么会不知道徽商大宅院的建设。听证会上我就指出:你们不仅知道,你们还曾自己或带着你们的朋友前去参观。
    我想郭金龙书记一定不会想到,得到他肯定和表扬的徽商大宅院是一个“违法建筑”;
    我想当年支持和关心徽商大宅院建设的省市县三级领导们决不会想到当年他们鼓励和支持,并为之付出心血的徽商大宅院如今要被政府没收了?……
我想那徽商大宅院的投资者,投资建设徽商大宅院的初衷决不是为了被没收,……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在其处罚书中称:我的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徽商大宅院。
那么,徽商大宅院是否如被告所称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徽商大宅院呢?
    “非法占用土地”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从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一个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就需要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报告在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徽商大宅院”是歙县政府的重点工程项目,更是歙县“十一五”规划的重点工程。其立项申报,必然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从现有的证据看,“徽商大宅院”的用地是包括在富资小区用地内的,富资小区的规划图上清楚的规定了“徽商大宅院”的用地四至。“徽商大宅院”的用地如果不是报经批准的话,怎么会有这么一个规划?如果不是报经批准的话,“徽商大宅院”为什么不是建在其他地方?如果不是报经批准的话,县、市、省三级政府的领导怎么会频频视察,并亲临现场指导。
    我们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
    1、徽商大宅院这一项目是有申报材料的;
    2、徽商大宅院这一项目是经过批准的。
    当然,让我感到遗憾的是,政府有关部门竟众口一致的“证明”他们没有收到过任何有关徽商大宅院项目的材料。
    这是弥天大谎!!!
    但是即使这样,也改变不了事实。请看:
    1、县发改委的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这白纸黑字却是真真的,他告诉人们“徽商大宅院”是歙县政府予以高度关注的“重点工程项目”。是三级政府予以高度关注的“重点工程项目”。
    2、县建设局的文件,清清楚楚的写着:已办理批准手续的徽商大宅院。
    3、国土局当年关于歙县房产开发公司的用地情况表上也清楚的写着,应缴纳土地出让金。
    既然是“重点工程项目”,他就一定是经过批准的,就不可能是“违法建筑”,更不可能是“违法占用土地”。
    既然国土局已要求缴纳出让金,就说明前面的程序都已走完,就说明用地的方位、面积、出让金数额等都已确定。
    庭审中对于我们提供的有关政府文件、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黄检刑诉(2008)03号起诉书、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黄中法刑初字第3号判决书等,被告均没有提出异议。事实俱在,他们也无法予以否认。
    被告的文件更是清楚的表明,徽商大宅院的用地已经批准,所欠缺的只是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出示的那些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在撒谎:
    发改委的文件是假的吗!?
    国土局的文件是假的吗!?
    建设局的文件是假的吗!?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黄检刑诉(2008)03号起诉书是假的吗!?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黄中法刑初字第3号判决书是假的吗!?
    那些领导视察的照片,那些报纸的报道,那些网站的宣传是假的吗!?
    被告不拿出来,不等于就没有!
    被告不拿出来也不能改变事实!
    至于为什么徽商大宅院的建设者最后没有缴纳出让金,这个大家都很清楚,因为2007年3月徐普来父子涉案,这个案子一查三年有余。使得整个事情搁浅,一直拖至今日。
    我们为什么不能提供有关批准文书,因为徐普来涉贪污案,公司所有的文书资料被查抄一空,而连搜查清单都没有给我的当事人。
    但是即使这样,今天法庭上我们提供的证据还是证明了一个事实:徽商大宅院用地不是未经批准,而是手续没有完善。
    对于历史遗留的问题,应该采取尊重历史的态度,尊重事实的态度,在法律的框架内予以解决。
    审判长、审判员:
    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5年,在国土局等政府部门的批准下从农民手中直接购得的土地为150余亩。对于当年购置的土地没有办理有关手续,国土局应该很清楚。徽商大宅院用地是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都由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后,政府都批准予以补办手续。为什么徽商大宅院项目就不能补办手续?!
    为什么歙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大楼,(也是由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也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也在同一地块)不予“没收”,却对于民营的徽商大宅院予以“没收”?!
    这实实在在让人不能理解!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没收徽商大宅院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并严重侵犯了歙县徽州文化旅游景点开发中心的合法权益。
    歙县徽州文化旅游景点开发中心作为徽商大宅院的投资人之一和经营者,对徽商大宅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没收属于他们的合法财产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且连招呼也不打一下。这种违法行为,与抢劫又有何不同!
    审判长、审判员:
    换个角度说,被告在作出没收的决定时是否考虑过这一决定与中共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的文化强国决议相悖,徽商大宅院属于不动产部分你可以没收,但里面存放的展品、家具等是我的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徽商大宅院的无形资产是他们的合法财产,试想如果把这与建筑物予以分离,徽商大宅院还能是原来的徽商大宅院吗?这样的做法其结果究竟是保护文化,还是扼杀文化。
    一个名闻遐迩的景点可能会因一个违法行为而永远的消失!
    这样做究竟是贯彻党中央的文化强国精神呢,还是与其背道而驰?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不愿意、更不想让徽商大宅院这一“明清建筑的大观园”有任何的闪失。
    为此,我们恳请法院能排除来自任何方面的干扰,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尊重事实和法律,依法维护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歙国土罚字(2011)第02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敦促我的当事人完善这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
                                             代理人: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
                                                                  陆 欣律师
                                                                 2012年4月9日
另:
     为进一步的查清事实,我们再次(法庭上我们已口头向合议庭提出申请)申请调取黄山市纪委搜查徐普来家、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徽城镇建筑工程队、徽州文化旅游景点开发中心时的搜查清单,以证明徽商大宅院的申报材料和有关书证及有关批文都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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