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仲星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须知
来源:陈仲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0
浏览量:832

一、事故报案 
    发生交通事故后: 
    首先要立即停车。 
    其次要及时报案,在交通警察来到之前不能离开事故现场。在报警的同时也可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呼救、求援。如果现场发生火灾,还应向消防部门报告。如果您的车辆投了保险在48小时内还要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 
    第三要保护现场: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为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时,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 
    第四要抢救伤者或财物。 
    第五要注意防火防爆。 
    第六要协助现场调查取证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并听候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二、事故处理 
    属于交通事故的,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进入事故处理程序。 
    事故受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登记备查。有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 
    事故管辖: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事故调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后应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进行事故调查,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情况;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调查清楚。
    事故检验鉴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门。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三、事故责任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堪验调查、检验、鉴定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于责任认定书载明的责任分担比例做出判决。 
四、事故赔偿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是损害赔偿的必经阶段,只有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调解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调解参加人: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调解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交通肇事刑事犯罪 
    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  
六、事故赔偿诉讼  
    管辖法院: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财产损失为2年。 
    审理时限:一审法院审理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限为6个月,二审为3个月。 
    诉讼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损物损证明、人身伤害的医疗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发票,误工、被扶养人情况、伤残鉴定、死亡证明等。 

七、事故车辆保险理赔 
     车损理赔条件: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48 小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填写出险通知书,同时附合下列条件:( 1 )属于投保车辆的损失;(2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3)不属于除外责任;(4)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常见下列行为不能获得保险赔偿:1、对于驾驶证方面的:无有效驾驶证的;所驾车辆与驾驶证上准驾车型不符的;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2、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后驾车发生保险事故。3、保险车辆肇事逃逸。4、私有车辆用做营业用途(俗称黑车)。 
    一般车损理赔:如果是一般车损事故,没有人身伤亡应提供以下证明单据:一是出险通知书( 单位盖章 ) ;二是出险证明 ( 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三是事故车辆修理托 ( 承 ) 修单 ( 单位盖章,修理厂盖章 ),四是修车发票 ( 公车提供复印件,私车交原始件 ),五是结算清单,维修车辆施工单 ) 原件,六是修理材料清单 ( 材料明细表 )原件。 
    涉及人身伤亡理赔:除一般车损证明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是伤者诊断证明( 县级以上医院 );二是残者法定鉴定书;三是死者的死亡证明,四是抢救、治疗以及其他各种费用收据,补偿费收据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盖章有效);五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六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七是伤亡者工资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或者有关情况公证书;八是其他必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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