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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能否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来源:蒋丽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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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买卖房屋的时候,房子的价格是随时变动的,随着市场的行情变化,而且房市真的是一个月甚至几天一个价。那么很多人在购买房屋后,如果和开发商发生纠纷,最终法定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那么一方是否能够要求另一方给予差价损失?

一、合同无效背景下没有明确要补偿差价

  买房前,买受人利用较低的价格购买到房屋,而后被认定为无效,那么房子涨价了,想要用之前的价格再去别的地方买房子就不可能了,这中间的差价到底能不能要求开发商补偿?我们通常所说的支持房屋差价损失,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因此,合同无效的差价损失和合同有效的差价损失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所讨论的合同无效背景下的房屋差价损失,法律依据就是《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比较概括,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二、合同有效背景下的房屋差价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由此可见,如何合同是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下,不管是利益受损方是谁(房价上涨背景下的买受人,房价下跌背景下的卖售人。)都不能要求对方补偿,但是如果是合同有效的情形下,造成必要的损失的过错方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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