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李某、谢某甲、梅某、谢某乙所在位于南京市玄武区黄浦路2黄埔某楼某座的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自2013年12月开始,以生产饮料需要资金为名,向不特定的老年群众借款,并承诺17%-23%的年利息,吸收资金约7000万余元人民币。 被告人谢某乙先后担任公司业务员、主管,并领导其所在小组的非法集资工作,其任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21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14.07万元。
谢某乙委托江苏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做为辩护人,辩护人提出谢某乙具有自首情节,并且根据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以及作用,应该对其适用缓刑,玄武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处 被告人谢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