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伟律师亲办案例
谢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来源:戴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4
浏览量:835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李某、谢某甲、梅某、谢某乙所在位于南京市玄武区黄浦路2黄埔某楼座的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自2013年12月开始,以生产饮料需要资金为名,向不特定的老年群众借款,并承诺17%-23%的年利息,吸收资金约7000万余元人民币。  被告人谢某乙先后担任公司业务员、主管,并领导其所在小组的非法集资工作,其任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21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14.07万元。

谢某乙委托江苏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做为辩护人,辩护人提出谢某乙具有自首情节,并且根据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以及作用,应该对其适用缓刑,玄武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处      被告人谢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以上内容由戴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戴伟律师咨询。
戴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79好评数7
南京市新晨国际大厦21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戴伟
  • 执业律所:
    江苏科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87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南京市新晨国际大厦2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