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孝业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合同签订月份添加涂改后能否作为合同的签订月份
来源:杨孝业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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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签订月份有添加涂改迹象,其添加涂改后显示的签订月份能否作为合同的真实签订月份?

     书面证据(劳动合同)原件经过添加涂改后,尽管不属于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其添加涂改后显示的签订月份,已不能表明当事人双方最初签订《劳动合同》日期(月份)的事实真相,也就不能将其视为证据规则上所要求的“原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书面证据的提供者应当提供原始文字材料,如果提供添加涂改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添加涂改的合理性及添加涂改前的原始记载内容。谁主张,谁举证。劳动者对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则需对双方劳动合同究竟何月签订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未能尽举证责任,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各执一份,但不能排除仅由用人单位单方持有的可能性。劳动者否认持有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用人单位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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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孝业
  • 执业律所:
    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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