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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洋律师: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来源:任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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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作为“好意同乘”概念,包含三个内在特征。第一,该同乘行为必须是无偿。好意同乘是车辆保有者的一种施惠行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如果同乘者向车辆保有者支付报酬,那么应该认为双方是一种合同关系。究竟何谓“有偿”,何谓“无偿”,必须看车辆的保有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某些人出于朋友关系而为的请客吃饭,或者自愿承担部分路费油费,虽然同乘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仍应认为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第二,同乘者与车辆保有者必须出于两个完全不同的目的。车辆保有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行驶,同乘者出于某种便利搭乘所有者的车辆。保有者与同乘者的目的可以相似,但必不一致。这也是“好意同乘”区别于“专程运送”之所在。第三,同乘者须经保有者同意。只有经过车辆保有者同意的同乘才能构成“好意同乘”。因为车辆保有者一经同意捎带同乘者,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带致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途中因为车辆保有者的过错造成同乘者损失,保有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乘者的同乘行为尚若未经车辆保有者的同意,或者未让车辆保有者知晓,则车辆的保有者与同乘者因不具备意思表示,不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公路通车里程倍增,拥有机动车的人越来越多。这也增加了好意同乘侵权案件发生的机率。近年来在我国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出现了不少“好意同乘”的实例。对于好意同乘案件,各国立法多倾向于减免车辆保有者的责任。我国法律目前暂无对好意同乘案件的具体规定,只有《合同法》三百零二条附带规定了搭乘者的赔偿问题。

    《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笔者认为根据此规定,对待好意同乘案件应当按照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分担责任。好意同乘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双方不存在约定的义务,车辆保有者承担责任的基础只能是基于他自身的过错。当事故中只有车辆保有者一方过错时,应当由其承担好意同乘者全部的损失。如果车辆保有者与好意同乘者均存在过错,则应该按照减轻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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