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小强律师亲办案例
刑辩律师-请慎重你的无罪辩护
来源:荆小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2
浏览量:702


首先引用张明楷教授在广州科学馆作的题为“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辩护”的讲座的两段话作为这篇文章的开头,第一段是:在多宗案件中做轻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可能还是最理想的。一个案件经过公检法部门,经过了法院,如果是无罪的,它怎么能进行的下去呢,公检法的人不可能都是不懂法的人,对不对?所以不要做无罪辩护”,第二段为 “即使是律师,你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时,你要为当事人的利益去辩护,你也要服从判决,你也要服从司法的权威。不能因为你是一个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你就任意说,就说这个司法判决有问题,但如果是真的有问题就不说了,如果没有问题你只是为了给当事人一个交代,会引发很多问题”。

需要声明的是,这两段话只是为了引出今天的标题,不可断章取得去理解,我想张明楷教授的本意,绝非限制律师的辩护权,罪轻辩护与无罪辩护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有部分律师把无罪辩护作为噱头来标榜自己,对于所有的案件均进行无罪辩护,结果可想而知,这势必会误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属,也会对于案件的判决产生极度不满和对抗的情绪,造成社会矛盾。那么律师对于辩护策略选择应该保持一种怎样的态度?这是每一名律师都应该思考的问题,本人主要的业务就是刑事案件,所以也有一套自己的标准,和各位共勉:

首先,律师的辩护必须尊重事实,我们经常说的话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个人有罪无罪是要靠证据来判断的,法律对于判定一个人有罪证据的标准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审判阶段对于证据的证明要求是最高的,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当然,宣告一个人无罪,也是需要严格标准的和条件的,这些条件主要有:第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第二、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第三、证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四、证明被追诉对象虽已犯罪,但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一、三、四项可以理解,重点是第二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要被宣告无罪,这就是疑罪从无的原则,这一原则也经常作为律师无罪辩护的依据,一个刑事案件到审判阶段,必定会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但是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并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因为立场不同,对于标准的认定也会有差异,如果律师认为案件证据存疑,必须要当庭提出来,如果属于定罪证据,当然可以做无罪辩护,如果是量刑证据,也要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予以充分争取,但是必须是据理力争,不能胡搅蛮缠、脱离事实、东拉西扯,没有根据的信口开河。

其次,要站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最大化的角度进行辩护,《刑诉法》明确了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处罚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就是辨认人开展辩护工作的方向和目标,而且要充分理解辩护人责任内容的实质,不能机械、刻板的理解适用,自己曾经参与的一个案件,走私贵重金属罪,有一嫌疑人属于从犯,走私环节没有参与,就是在国内帮人运输这些黄金,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已经认罪认罚,检察院量刑建议可以适用缓刑,人已经取保候审,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发问环节,作为该被告人的辩护人,问的问题最多,把被告人问迷糊了,问你知不知道主犯走私的行为,被告人答不知道,最后一个问题问道,你知不知道你运输的物品是黄金,由于前期的错误引导,被告人回答不知道,被告人这样回答,在主观上不是明知的话,就不构成犯罪,公诉人对此提出认罪认罚提出异议,当庭撤回认罪认罚适用,庭审完毕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庭后被告人的家属就非常不理解,质问该律师:我们花钱请你是想让你减轻对我家人的处罚的,怎么经过你辩护后,本来人已经出来了,现在又被抓进去了?该律师无言以对。我想这就是对于辩护人的责任产生了片面的认识,既然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了认罪认罚程序,表明辩护人、公诉人、犯罪嫌疑人三方已经达成了初步的共识,按道理讲,庭审应该是比较顺畅的,控辩双方的对抗与无罪辩护比较要小很多,除非有重要的证据出现,证明被告人可能不够成犯罪或者发现其他影响量刑的重要证据,不然都要以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基础开展辩护,我自己作为律师也是在是想不通,在审查起诉阶段作为该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也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了,在庭审过程中会犯这样的错误,可能是因为自己感觉收人家钱了,在法庭上多说几句话体现自己的价值?还是因为想展现一下自己的水平,不过有些场合是无声胜有声的。

律师是依靠自己的知识为当事人服务换取报酬,律师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活,尤其是刑辩律师更是需要身后的法学底蕴,对于一个案件的看法,与普通人看法是不一致的,律师更加注重法律适用,而普通人习惯于用社会、道德的眼光来看待,当两方有冲突的时候,律师需要做的是向当事人解释,使当事人对于案件有一个更加理性的认识,而不能为了达到当事人的满意,利用当事人对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去迎合当事人的意思,在庭审过程中为了展示的“实力”,放弃自己的法律素养,一味的烘托庭审的氛围,按照被告人和亲属的思路进行辩护,我习惯于称这一类辩护为“表演式的辩护”,就是为了演给被告人及亲属看,自己表演完了这个案件就结束了,跟自己也没有多大关系了,但是我认为这是不负责任的表现,而且会带来严重的负面效果,判决出来后被告人和亲属对于判决肯定会非常抗拒,因为他们都深信律师讲的全对,而法院没有采纳,不会认罪服罚,对社会造成不安定的因素,也会对司法权威造成损害,所以律师进行辩护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不能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去欺骗当事人,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第三是要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律师不能对案件结果又任何的保证,但是结果恰恰又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所以就会有部分律师违反规定,对案件的结果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分析,误导当事人,尤其是刑事案件,有些律师在没有阅卷前连犯罪嫌疑人还没有会见,为了能够接到案件,仅根据其近亲属的描述就下结论,并保证做无罪辩护,当看卷宗材料后,认为无罪辩护不符合实际,但又向委托人保证过做无罪辩护,于是就会出现上文提到的“表演时辩护”,当案件判决结果出来后,被告人和亲属肯定不满意,为了给被告人及亲属一个交代,就会“甩锅”给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所以当被告人和其亲属想让我做无罪辩护时而我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时,我都会给他们讲一段话:“这个案件客观上我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你们坚持要我做无罪辩护也可以,作为辩护人《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我是有豁免权的,只要我主观上认为无罪就可以做无罪辩护,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律师得到了好处,而被告人平白无故的加重了处罚,因为律师肯定会辩的满堂彩,除了法律上没有讲透剩下的全部都讲了,非常符合旁听席上被告人一方的口味,而被告人也会认为辩护人讲的很有道理,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认罪态度自然不会好,不认罪的情况下肯定适当的加重处罚”。这一番话后,大都数的人都会听从我的建议,改做最轻辩护,案件大多取得逾期的效果。

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是要有点信仰的,如果没有对于法律的信仰、没有对于正义的追求,很难承担起律师行业应有的责任和、担当,所以每一个刑辩人必须要将“有罪者罪当其罚,无罪这不被蒙冤”作为我们的追求,每一名律师都要有以我之力为推动中国法治化进程、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为目标,担负起律师行业的责任,不负韶华、不辱使命。

 

 


以上内容由荆小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荆小强律师咨询。
荆小强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5好评数4
  • 办案经验丰富
河南省焦作市民主北路与北环路交叉口西南角,焦作市人力资源双创大厦五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荆小强
  • 执业律所:
    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8*********17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焦作
  • 地  址:
    河南省焦作市民主北路与北环路交叉口西南角,焦作市人力资源双创大厦五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