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 因 需要,于 年 月 日向出借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借款人民币 元。借款期限为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利息按每月 %计算,借款人须于每月 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如借款人到期未能付清所有欠款及利息,按照未还清欠款每月 %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且借款人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
双方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到 公证处对该借条进行公证,赋予该借条强制执行力。
借款人:
时 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