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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如何应对新冠疫情5
来源:高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31
浏览量:491

施工企业如何应对新冠疫情

                                                                                                         ——施工企业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在此次疫情的影响下,施工企业是否有权解除工程承包合同,需要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两方面来分析。

    (一)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从目前疫情发展和防控的情况来看,很难达到超过84天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何况该84天应从春节假期(工程项目的春节假期,不是指统一的春节法定假期)结束起算。

因此,我们认为,除非发生特别意外的情况,此次疫情的影响难于达到解除合同的程度。

    (二)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解除合同。此处的关键是如何认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其合同目的在于通过其施工行为获得相应的工程款,获得预期的利润。如果因为不可抗力的影响,施工企业无法进行施工,且其无法施工的状态持续比较长,导致其当初订立合同所依据的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其资质发生变化、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设备持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关键材料设备供应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其无法再进行施工的,施工企业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此外,如果因为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施工企业履行承包合同无利益,尤其是在人材机价格因为疫情发生超出预期的大幅上涨,而发包人不同意调整合同价款,施工企业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允许施工企业解除合同。当然,如果价格的上涨尚未超出正常的预期,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应不允许施工企业解除合同。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我们认为,施工企业解除权应该受到严格控制,除非确实因为此次不可抗力致使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否则施工企业应无权解除合同。

    (三)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约定和相关实践经验,我们认为,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应主要处理如下问题:双方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完成的工作进行价款结算;就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发包人,或发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进行结算;就退货、撤离工地、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等进行结算;已完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记录;工地和相关设备物资交接;相关工程资料的交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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