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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如何应对新冠疫情4
来源:高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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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如何应对新冠疫情

                                                                                                   ——施工企业可以索赔哪些疫情增加费用

受此次疫情的影响,工程的施工成本可能会在以下方面增加,这些增加的成本如何分担,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防控疫情措施增加费用

如前所述,工程项目开复工后,必须采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防控疫情措施,施工企业也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防控疫情的具体措施,包括完善工地封闭措施、完善人员防控措施、日常监测监控等,这些措施均会导致费用的发生。我们认为,这些防控措施一方面是为了执行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制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减少和防止疫情对项目实施造成影响,此种费用的性质类似于新增了一项非因承包人原因所导致的措施项目,因此,我们建议,此项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二)疫情导致的人材机价格上涨增加费用

从目前疫情的发展来看,工程开工后,人材机价格上涨是一个大概率事件。那么,人材机价格上涨的成本增加应如何分担呢?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一,人材机价格上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价格上涨是否仅为此次疫情所导致的,有没有其他因素导致人材机价格的上涨,需要分析清楚。但是,事实上,各种因素纠缠在一起,是很难分清的。施工企业欲主张调整合同价款,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相关的涨价是此次疫情所导致;其二,即便涨价是因此次疫情所导致,作为不可抗力影响的一个结果,在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发包人是否有义务分担此种涨价损失,肯定存在争议。

鉴于此,我们建议:首先,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人材机调价条款约定处理此次涨价问题,通常施工合同会约定人材机价格涨跌超过一定幅度的情况下,双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其次,如合同约定为固定价格,不随人材机价格涨跌而调整,此时需要考虑是否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如果价格涨幅严重超出施工企业预期,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了,我们认为,可以考虑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施工企业有权要求变更相应的价格条款;最后,如因为各方面条件限制,无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且价格涨幅确实令施工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可考虑按照公平原则处理,由发包人适当承担部分涨价损失。

另外,各项生活服务项目、生活物资、办公用品等亦可能发生较大涨幅,占工程款的比例不高,由发包人承担此种费用没有明确的法律和合同依据,我们认为,此种费用的增加应由施工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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