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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刑事案件看律师减轻辩护的着眼点

作者:陈纪豹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5-29 08:18 浏览量:1356

从两起刑事案件看律师减轻辩护的着眼点

1、林某,以和同事游戏为由,拍下同事反绑双手的图片,发给同事父母,以你们儿子在我手上为由,敲诈勒索十万元,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律师介入辩护后,从林某幼时发烧过度,智力和常人有区别,因经常看暴力电影电视而受其毒害,敲诈短信发出去后没有进一步恐吓威胁,且本案系未遂行为,案发后没有逃离现场等多个方面入手辩护,辩护意见被采纳,判处二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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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王某,因朋友与债主发生纠纷,到现场看见朋友与债主斗殴,遂上去帮忙,涉嫌聚众斗殴罪,该案有多人持械,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律师从王某与受害人素无冤仇、事情起因不是王某引起,虽现场亦有帮忙,但受害人的伤不是王某引起,王某亦没有持械,且王某赔偿给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建议法院认定为从犯(起诉书没有认定从犯),后法院釆纳律师意见,判处王某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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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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