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功平律师亲办案例
遗产由谁来继承?继承的份额又该如何确定?
来源:彭功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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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除了留给子女们无尽的悲痛的之外,可能还会留下巨额遗产,而这些遗产往往会成为兄弟姐妹之间反目成仇甚至是对簿公堂的导火索。有人觉得自己平常对老人照顾较多,那分遗产时自然就可以多分一点;有人则觉得遗产应当全部归儿子所有,嫁出去的女儿不应该参与到遗产分配中来。那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在不存在遗嘱或不存在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哪些人享有继承权呢?这些享有继承权的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分别是多少呢?

一、哪些人有权继承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规定可知,我国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人分别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被继承人的其他近亲属,虽然这些人均享有继承权,但是并不是都一定会分到遗产的。此话怎讲呢?且看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在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是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同时,该条第三款又对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均作了限制,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如何确定各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呢?

关于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十三条以及第十五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通过这些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关于遗产继承的具体份额,一般是先由各继承人之间先协商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则应本着照顾弱者的原则,在考虑继承人扶养被继承人的情况下确定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除此之外,如若儿媳或者女婿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也可以分得适当份额的遗产。

继承关乎金钱和亲情,如果处理不好,很有可能造成亲人之间的隔阂甚至是仇恨。因此金雅律师提醒您:在面对此类问题困扰时,一定要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寻求该问题最稳妥的解决方案,以在不伤害手足之情的情况下,拿到自己应得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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