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华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词
来源:王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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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法定代理人委托,指派王建华律师为原告诉其父给付抚养费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原、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父母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诉至法院,经大连市甘井子区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做出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其父母离婚,原告由其母抚养;原告父亲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600元至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但是被告并没有按时支付抚养费,总是拖欠。

二、被告现在给付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原告的生活需要,请求增加到每月1500元。原告目前上幼儿园,每月入托费600元,还要上英语、音乐等特长班,所需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日益增多,随着物价的上涨,原定的800元/月不足以维持原告的正常生活,需要增加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原告之母收入较低,而被告收入比较稳定每月近6000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鉴于上述情形,由于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原定每月800元的抚养费无法使原告维持大连当地的正常生活水平,原告实际需要确实超出了原定数额。故请求增加给付抚养费数额,结合原告自身的情况和被告的工资收入,原告请求被告每月增加给付抚养费用700元,即每月给付抚养费合计共1500元。希望法庭支持原告的请求。

三、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父母应当对孩子尽抚养义务,不论父母是否离婚,是否再婚,都要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此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放弃。然而,被告并没有及时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用,一直没有履行其应尽的抚养义务。经原告法定代理人多次催要无果,鉴于这种情况,原告法定代理人希望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被告具有稳定的工作,收入稳定,有较好的经济基础,有支付条件和支付能力。

综上所述:父母的离婚对正在成长中的孩子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双方为抚养费一事经常争吵,对孩子成长极为不利,希望审判长、审判员给予充分的考虑,给原告应有的保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

 

 

                                   201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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