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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吃黑”的情况下能否构成正当防卫
来源:王建东律师
发布时间:200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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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吃黑”的情况下能否构成正当防卫
王 建 东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中,为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是构成正当防卫的要件之一,也就是说正当防卫是为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而实施的防卫行为。而这里的“黑吃黑”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又遭到了另一犯罪行为的侵害或者说是行为人针对另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比如:某甲在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后,又遭到了某乙的抢夺或抢劫。在此情况下,如果某甲进行反抗,其是否能构成正当防卫呢?对此,笔者就上述这一例子进行分析和讨论一下。
首先,如果某乙对某甲所窃之物实施抢夺,某甲为夺回该财物而致某乙死伤,则问题较为简单、明确:某甲致某乙死伤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构成了新的犯罪,应对某甲以盗窃罪和新构成的犯罪数罪并罚,因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某乙的犯罪对象仅仅是某甲所窃之财物,而某甲对该财物并不享有合法所有权,故其为保护“赃物”而致某乙死伤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所以应当认定某甲构成新的犯罪。
第二,如果某乙对某甲实施的是抢劫犯罪,问题就较为复杂了。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很明显,抢劫罪和抢夺罪在犯罪客体上有重要区别:即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财产所有权,还包括人身权利。在此情况下,某甲如进行反抗能否构成正当防卫呢?笔者认为:应当分清情形,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 如果某乙以威胁的手段对某甲实施抢劫,而某甲在威胁之下乖乖将赃物交出,则某甲仅构成盗窃罪、某乙构成抢劫罪是很明确的,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但在某乙仅仅是威胁某甲交出赃物的情况下,某甲为保护赃物而先发制人,将某乙击伤或致死,然后逃走,那么,某甲将构成新的犯罪,某乙构成抢劫罪(未遂)。理由是:某乙对某甲使用的仅仅是威胁手段,其是否会继续使用暴力尚不可知,但客观上尚未发生侵犯某甲人身权利的不法侵害,所以只能认为某乙所针对的仍然仅是某甲所窃财物,而某甲在此情况下致某乙死伤,其要保护的仍然是非法利益,即赃物,故不构成正当防卫。至于说如果某甲不先发制人,可能会受到某乙威胁不成之后的暴力侵害,笔者认为:不能作为某甲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否则,既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还会在客观上导致犯罪分子为保护犯罪成果而滥用正当防卫权的情况发生,不利于《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权目的的实现。同时,也有鼓励“假想防卫”和“防卫不适时”之嫌。当然,如果某甲是一合法公民,当其受到威胁之时即进行反抗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应另行商榷。
2. 如果某甲在某乙的威胁之下不愿交出赃物,某乙继而对某甲实施人身攻击,或者某乙对某甲根本就没有进行威胁而是直接采取暴力手段伤害某甲以达到抢劫目的,某甲进行反抗,笔者认为: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理由是:此时某甲所要保护的已不是、最起码已不仅仅是非法利益、即赃物了,而是、最起码也包括了其人身权利。而人身权对于任何人、包括某甲来说都是合法权利,都应得到保护。绝对不能因为某甲是一个盗窃犯罪分子,就剥夺其正当防卫权。否则,即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不符合法律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同时,还等于赋予某乙以惩罚权,这是法律所绝对不能允许的。所以,当某甲的人身权利在遭到不法侵害(即某乙的暴力攻击)时,其进行反抗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至于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某甲保护的虽然包括合法权利(即人身权),但也可能包括非法利益(即赃物)、最起码在其反抗成功的情况下,客观上对赃物起到了保护作用,故其仍不能构成正当防卫。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尚不能成为否定某甲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因为:一般的原则是“人身权大于财产权”;更何况某甲在自己生命健康受到侵犯并有现实危险的情况下,依据人的自然本性和心理学原理,其主观上首要顾及赃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可以说某甲的反抗行为保护的是其人身权,在此情况下,如果某甲不存在防卫过当,应当仅以盗窃罪对其定罪处罚,而对某乙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既遂或未遂)。
以上所述或为笔者多虑所发,或有小题大做之嫌。但为解疑惑,仍想将其析透之,并与大家共索。当然,客观情形纷繁复杂,对每一情形均应以法律为依据,以法理为基础并以理性分析为手段,方能求得科学之所在!

                                                                                                    王建东
                                                                                      首次发表于200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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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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