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工作岗位属于劳动者在求职时所考虑的重要因素,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时应与劳动者协商并符合合法性和正当性原则。劳动者有正当理由反对,未到新岗位报道的,不能认定为旷工;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已作出处罚的,不能再基于该事实予以二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