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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一审是否可以提起反诉?
来源:叶沐夏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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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一审是否可以提起反诉?


   劳动争议纠纷屡见不鲜,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出现新形式的劳动争议。但目前,相关法律尚未细化,很多劳动争议纠纷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予以指引。这也造成了各个地区的仲裁庭和法院对于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不同的理解,裁判文书呈现出明显的地域特征,尚未形成统一的全国标准。

   近日,笔者代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我方作为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于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用人单位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在一审程序中,向法院提出反诉。目前,法庭虽未受理用人单位的反诉,但对劳动争议进行了全案审理。

    一、用人单位超过时效提起诉讼,法庭不应受理其反诉。

   反诉是独立的诉,独立于本诉请求,需要反诉人单独提出。反诉既可以跟本诉合并审理,也可以独立审理。这也是原告撤回本诉后,法庭对反诉仍然需要审理的原因。因此,基于反诉的独立性,原、被告双方均应严格遵守15日的法定期限。

   而《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第11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该规定已经明确,双方都应通过起诉的方式获得原告地位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现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起诉,怠于行使自身权利,应视为放弃了公力救济的权利。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做出裁决。”对于上述条文的理解,应当只有在双方均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做出裁决。而在仅有一方起诉时,仍需围绕原告诉请进行审理。

   二、逾期不起诉,应视为同意仲裁裁决。

   (一)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具备突破民事诉讼法“不诉不理”原则的特殊性?

   在劳动争议一审程序中,仍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那么就应当坚持“不诉不理”的原则。起诉方不得承担超过其起诉范围的损失。如果实行全面审理,有可能出现劳动者起诉反而利益受损,用人单位未起诉反而获得利益的荒诞情形。明显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应因起诉而利益受损的基本理论相冲突。

   《解释(二)》和民事诉讼法也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救济渠道——不服仲裁裁决可以起诉,在当事人怠于行使自己权利而导致自己处于不利的诉讼处境时,法律为何通过修改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为代价替其买单。

   (二)答辩意见中的答辩请求,不是当事人的起诉请求,而仅是抗辩意见。

   被告的答辩意见应当围绕原告诉请、事实与理由进行。答辩与起诉在诉讼程序中扮演的是完全不一样的角色,答辩意见首先表明的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反驳,绝对不是当事人的起诉请求,而仅是抗辩意见,也并不等同于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诉请之外的抗辩意见”,既不能称之为抗辩,也不能称之为反诉。如何进行表述,也是一个问题。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这表明被告对仲裁裁决的不服,但在答辩意见中提出首先表明的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反驳。即使被告在答辩中涉及不服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或具体请求,但因该内容或请求并非以起诉方式进行的,且已超过不服仲裁裁决须于15日之内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不符合《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的“并案审理”和“互为原、被告”的条件,从程序上应视为未起诉的当事人已放弃了公力救济的权利。

   (三)被告在仲裁阶段的反请求是否具有“诉的不可分性”?

   被告在仲裁阶段提出反请求,要求原告返还9个月的加班工资(4700/月)、社保补贴(3000/月)、住房公积金(3000/月)、经济补偿(3000/月)、20186月误发工资2.3万元,共计16万元。最终仲裁裁决原告返还被告经济补偿27000元、误发工资23000元,共计5万元,并驳回了被告其他的反请求。因此,原告在一审中诉请判决无须向被告支付该5万元。

   现法庭认为,原告已经将被告在仲裁阶段所提反请求纳入到诉请范围,因此需要对仲裁阶段全部反请求项目进行审理。若原告撤回该部分诉请,则法庭不再审理该部分。

   但是需要注意到的是,用人单位虽然将款项的几个项目列在同一条反请求中,但实际上用人单位共有五项独立的反请求,即分别为加班工资、社保补贴、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和误发工资,上述反请求之间是独立、可分的。仲裁仅支持了被告的部分反请求,对于驳回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逾期未起诉的,应视为认可仲裁裁决。

   三、劳动争议一审案件应坚持有限审理,并对双方未起诉部分进行直接确认。

   笔者查询了相关劳动争议的判例,对于未起诉部分,台州市内的做法是在判决主文中列明,以保障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未起诉部分重新审理,而是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进行直接确认。

   民事诉讼应当坚持有限审理的原则,并且对突破该原则的情况保持审慎的态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明确规定“全面审查”原则的,是在刑事诉讼领域。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特色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但与该条款对应的是,刑诉法同样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以保障被告人不应全案审理而权利受损。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并无类似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有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可作为法院全面审查劳动仲裁案件的依据。但仲裁裁决因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不发生法律效力,与法院“不诉不理”并不冲突。这如同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就部分判项不服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一样,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上述规定不能作为法院全面审理劳动仲裁案件的依据。

   如果一审程序中仍然需要对劳动争议的全面进行审理,也意味着仲裁程序只是一个前置程序,那么就不应当将原告诉请限制在仲裁请求范围内。如果不论当事人对未起诉事项是否提出异议,均需要重新进行实体审查并逐项作出裁判,那么原告诉请部分有何意义?原告是否可以随意书写?显然与主流做法不符。而对未起诉的仲裁裁决事项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符合大众对仲裁、审判两者间关系的一般理解。那么基于上述逻辑,我们认为在实践中,劳动争议立案时,原告诉请必须建立在仲裁请求的基础上,不能超过仲裁请求范围的要求,是一以贯之的。这也意味着仲裁程序对法院判决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一定的拘束力,亦可使裁审间二者的衔接更为紧密,符合劳动法相关法律的立法本义。


   综上,劳动争议的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则不能在诉讼中提起反诉,也不能以答辩意见的形式代替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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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叶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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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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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10*********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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