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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订合同,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吗?
来源:杨琼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5
浏览量:5405

因为交易习惯的原因,实践中很多企业省略了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这一环节,仅有送货单、收货单等交易凭证,这样的做法确实为很多企业节省了时间成本。然而,在没有书面买卖合同情况下,一旦涉及到法律纠纷,如何认定交易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即成为争议焦点,当初省时省事的做法为后续的交易安全埋下了法律隐患。但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是否就一定不成立呢?



案情简介



A公司于2014年8月10日向B公司发出《采购订单》,该订单上写明,被告向原告订购货物,货品总价5万元,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B公司于2014年9月针对采购订单情况向A公司发出《对账单》主张货款,并请A公司核对《对账单》信息无误后盖章回传。《对账单》上显示B公司发货日期为2014年9月10日,A公司在该《对账单》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并将该《对账单》回传。A公司本应于2014年10月底前向B公司支付货款,但A公司迟迟未能支付,B公司追讨未果起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A公司与B公司关于货品买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关于A公司拖欠B公司货款的事实,B公司提供双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为证,A公司也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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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未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但《采购订单》有采购人签名,若此人为尤特新的相关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则双方存在事实上的购销关系,此订单具有法律效力;B公司发出的《对账单》有A公司核对业务专用章的盖章,由此也可证双方存在事实购销关系;由《采购订单》与《对账单》时间推知应付款时间,此未结款项未过诉讼时效。



知识链接



1、要点总结

一方仅有送货单、收货单、对账单等凭证的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还应当结合交易方式、习惯和其它的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成立是否成立进行判断。

书面买卖合同也不是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据,但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更有利于保护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证明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主要有:订货单、送货单、结算单、对账单等凭证(应有对方当事人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往来收据、银行交易凭证;往来函件、邮件、会议记录、聊天记录等。

2、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十一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主张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对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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