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合作投资,且投资金额以借款形式出现,有借条或欠条,如果出现纠纷,收款方可主张成立投资行为,应共担风险?还是转款方可主张借贷行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呢?
案情简介
A与B口头约定共同出资,B投入20万元,共同经营管理,盈亏均摊。后B退出,2015年10月11日,A给B出具《退场协议》并出具借条,约定了月息2分,B不要求分红,盈亏A自行负责。后来A没有按照约定向B支付款项,B诉至法院。
1.原、被告之间是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要考虑合伙的法律特征;
2.被告应偿还原告的本金及利息应为多少,要看双方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知识链接
1、要点总结
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且共担风险,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到期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的合同。出借方不参与管理、不承担风险,且未将其列入其所经营公司的股东名册,亦不清楚公司具体经营状况。即使投资关系成立,出借方投入的资金并非股权而是债权,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实际上是民间借贷关系并非投资合作行为。
2、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还款,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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