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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的卖方违约
来源:师鑫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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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的卖方违约

基本案情:2018年5月中旬,李某通过房产中介看中了刘某、王某的房子,建筑面积85.07,售价63万元。房产中介向李某出示了其与房主签订的房产独家委托销售合同,李某便放心地与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支付了5万元定金。接着就紧锣密鼓地开始办理银行贷款。起初刘某也是很积极地协助,提供了办理贷款所需的房产证复印件等材料。18天后,李某突然接到刘某的电话,称房子不卖了,这下李某和房产中介懵了。再转念一想,合同已经签了,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哪能说反悔就反悔啊!在与刘某交涉时刘某说《房产委托出售合同》上“刘某”等的签字不是她自己签的,是她妹妹刘某乙代签的,自己也只是口头上说让妹妹刘某乙帮忙卖房子,也知道自己的房子要出售,但是自己从未签过任何合同。经过多次沟通,刘某毁约的态度依然很坚定。无奈之下的李某将房产中介、原房主王某、刘某以及刘某的妹妹刘某乙全部起诉至区法院。开庭时被告王某没有到庭。

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王某、刘某是否授权刘某乙与房产中介签订《房产委托出售合同》。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卖房合同签订后,被告王某、刘某曾协助原告李某办理房屋贷款手续,被告刘某乙承认其姐姐刘某委托其将房屋出售,原告提供的证据与上述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可认定刘某乙与房产中介签订的《房产委托出售合同》是各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房产中介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居间义务,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是有效的。现被告王某、刘某不同意继续出售房屋,《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按照合同规定,王某、刘某属于违约,应当双倍返还李某定金。

法院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将收取的5万元定金返还原告;王某、刘某给付原告罚金5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师鑫律师点评:本案比较简单,涉及的法律规定比较少,牵涉到的原告损失比较小、诉求比较简单。对于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违约责任,法院只是适用了合同法和担保法中的定金罚则。被告主要从自己没有委托授权其妹代其在相应合同上面签字来进行抗辩,因此这便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另外,被告王某经过法院依法传唤后没有到庭参加庭审,这并不影响法庭的审理,法庭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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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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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1*********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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