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大民一终字第2448号
上诉人:夏某 男 汉族 住辽宁省长海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 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付某 女 汉族 住辽宁省长海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上诉人不服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八万元整。
二、上诉人于2011年10月31日前给付被上诉人贰万元整,2012年1月31日前给付陆万元整,贰万元交接后本协议既生效,(已付),并申请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三、以上费用包括此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所有费用,被上诉人保证以后再发生任何费用不再向上诉人主张民事权利和追索。此事就此了结。
四、如不按期履行,此协议无效,则按一审判决执行,但不包括后续治疗费。
一审案件受理费3930元,上诉人负担2480元,被上诉人负担1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有上诉人负担1965元。
上诉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某
审判员 许某
审判员 阎某
2010年11月2日
书记员:佟某
2010年10月上诉人找到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王建华律师,请求代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上诉,王建华律师仔细研究了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各项赔偿费用95958.44元,在法庭上,王建华律师提交了被上诉人已退休的证据,对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护理费、误工费证据提出质疑,在调解时减掉了误工费及护理费的数额,调解上诉人赔偿各项费用及后续治疗费(一审中没有提及,但已经发生的取钢板的费用,为避免再一次诉累,一并解决了后续治疗费)合计8万元,当事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