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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包括哪几种类型
来源:王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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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是由于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没有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是效力待定,是否生效还需要满足相关的要求。想要了解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就需要知道有哪几种类型。

 一、效力待定合同包括哪几种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比如说,11周岁的小孩,花了3000元买了个电脑,这种购买行为明显与11周岁孩子的认知能力不否,如果该买卖合同想生效,必须得到孩子监护人的同意,在孩子监护人同意之前,该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

  效力待定合同有以下四个特点:

  1、合同已成立。

  2、效力未定的原因是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3、合同成立后,有权人行使形成权之前,其效力未定。

  4、合同效力需由有权人行使形成权予以确定。有权人予以追认的,合同有效;有权人拒绝追认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追认的,合同无效。有权人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或财产所有人。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的合同都是由法律进行事先规定的,主要是为了保证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设立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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