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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首例平行进口侵权定性案公开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请
来源:徐富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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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富明律师

欧宝某(深圳)有限公司与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为广东省首例平行进口侵权纠纷案件,受到广泛的关注。

就平行进口是否侵犯商标权问题,一审法院审理后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一是商标的功能为识别功能,即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二是质量保障功能,即商标向消费者传递的信息为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相同的质量;三是权利用尽原则。从这三个方面得出,平行进口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审法院审理后,主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条规定,概括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根本目的,并作了相应的论述:

一、保护商标权的角度来看,商标是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识,商标的市场价值来源于对特定商业主体的指向关系。首先,被诉侵权行为未损害涉案商标的识别功能。其次,一般而言,标有同一商业标识的产品具有基本相同的品质,符合消费者通过该标识对产品进行认知的经验和期待。即商标具有质量保证功能。最后,认为商标是经营者通过长期诚信经营和大量宣传资源投入,在相关公众中形成有关产品质量、服务的积极评价和正面印象,承载着商誉功能的标识。二、从保障消费者利益的角度来看,商标权根本目的是建立和巩固商品与消费者的特定联系。平行进口产品标识真实、明确、产品合法来源于商标权人,产品质量有保障的情况下,一般不会损害消费者权益,反而会因产品类型增多而丰富消费者选择,激发市场竞争活力,长远来看会使消费者获益。三、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商标因应市场竞争需要产生,商标基本功能的有序发挥和商标权保护体系的规范运作,促进和维护着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因此,商标法所能给予商标权的保护,是通过打击侵权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不是通过赋予商标权人垄断性权利而限制自由竞争。在商标权人已经通过销售实现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平行进口对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害有限,不宜在产品后续流通环节赋予商标权人更多的垄断利益。否则,商标权保护程度一旦超过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或市场公平竞争需求范围,会造成权利滥用,损害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施富公司平行进口行为未损害涉案商标基本功能、消费者利益,亦未扰乱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未对平行进口行为的规制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关于平行进口问题侵权与否,一直争议较大。既有商标立法和司法的考量,更有司法回应市场需求和对产业政策的考量。二审法院从回归商标权本质属性、基本功能和根本目的角度,综合考量平行进口行为产生和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合理平衡了商标权人、被许可使用人、平行进口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准确划定商标侵权行为和正当使用行为的法律界限。对于类似案件的诉讼和商标权人、被许可使用人、平行进口人等相关企业规范合同约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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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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