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瑾迪律师亲办案例
未取得食盐批发资质而从事批发业务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不起诉
来源:廖瑾迪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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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查明:


2017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王某某共同成立广州**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王某某担任董事、股东。

自2017年年底开始,湖北**盐化有限公司业务员向某某等人与王某某商谈合作销售食盐事宜。2018年1月至同年8月,**公司通过向某某等人从湖北**盐化有限公司购进**牌精制碘盐等食盐共计598.78吨,在没有取得食盐批发资质的情况下向广州市、佛山市等地的副食品店、商店等批发销售**牌精制碘盐等食盐共计497.88吨。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负责核对货单、收取货款、管理**公司仓库等,王某某负责**公司的运营、采购、销售等业务。

2018年8月16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联合广东省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到**公司位于本市番禺区**路**号之**的仓库进行清查,现场查封**牌食盐、广东省**集团生产的食盐等共66.63吨,抓获被不起诉人李某甲。

检察院认为

李某甲在不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情况下,规避国家关于食盐批发的监管,违规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系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案号:穗埔检刑不诉[202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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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瑾迪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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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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