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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后的法律风险分析
来源:夏文中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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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以来,公司注册资本从最初的实缴制到今天的认缴制,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这一变化,有力的促进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但是由于市场风险、经营等方面的原因,总有一些公司的经营者在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构吊销营业执照,诸如此类每年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的公司不在少数。其中由一大部分公司被吊销后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去组织清算并经清算后去注销公司主体,像这种情况公司的股东等清算主体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解散与清算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从以上法条和司法解释可以分析得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天内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清算。在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清算的诉讼程序过程中,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清算、注销公司主体,清算义务人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清算,公司没有完整的财务账册、重要合同、主要财产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可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司法审判实践中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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