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珍律师亲办案例
他人代办结婚证,会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
来源:金玉珍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0
浏览量:2030

通常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相关部门办理。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致使领结婚证时双方并未到场,对于这场婚姻的效力,法律是如何认定的呢?

 

案例

亿万富翁再婚8个月后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为争财产,其现任妻子携女儿要求继承遗产,男方母亲、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则否认这桩婚姻。原来,二人的《结婚证》是通过男方堂兄一手包办的,其母据此主张这不符合"必须当事人到场履行手续"的结婚登记条件,民政局的行为属违法行政,结婚证应当撤销,二人婚姻关系应属无效,继而主张女方没有继承权。其母及儿子对民政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二人的《结婚证》,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结婚证,女方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解读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如果撤销结婚证,说明双方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女方便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继承的权利,可能面临无法继承巨额财产的巨大损失。那么对于结婚证领取有问题的法律后果,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如果本案结婚证被撤销,鉴于男方已去世,无法与女方重新补办结婚登记,则法律不会认可二人的婚姻关系,而会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并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女方将面临无法继承巨额财产的巨大损失。

判决

    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为虽然存在程序瑕疵,但该瑕疵并不足以导致结婚登记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据此,改判维持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

 

案情总结

    根据最高法院相关问题答复,婚姻关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而一审法院也是因此做出撤销结婚证的判决。然而本案二审阶段改判维持该结婚登记,究其原因,是考虑到虽然结婚证不是本人亲自办理,但也只是为图便利而造成程序上的瑕疵,结婚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目前的司法判例,主要倾向于本案的二审法院观点。即便如此,本案的女方差点因他人代办结婚证而丧失继承资格,在此本律师团队也告诫大家,即便有途径,也切勿图一时的便利而给未来带来巨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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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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