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因金钱债权被查封并执行的,应当如何解决?
答: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申请执行异议,法院应予支持:
(1)查封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2)查封前已合法占有;
(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
问题二: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屋因金钱债权被查封并执行的,应当如何解决?
答: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申请执行异议,法院应予支持:
(1)查封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2)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3)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问题三: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房屋,后因金钱债权被查封并执行的,应当如何解决?
答:买方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问题四:问题一~三的情况下,多了一个在租赁期内的承租人,怎么办?
答: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房屋的,且查封之前已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占有使用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