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1)94方案
1994年《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等,“94方案”规定,购买公房的,房地产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由家庭人员协商写某位成员的名字。
(2)95、96方案
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家庭购房内部协议,内部协议应当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
所以按95、96方案购买的,产权归属以内部协议约定为准。
二、“94方案”遗留问题处理
(1)无论产权证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都是共同产权人,在诉讼时效内,可以主张房屋共有。
(2)未成年人(购房时)不具备购房资格,不可以同住人名义主张产权。
(3)诉讼时效
A.“有些家庭至今相安无事,权利人尚不知道自己不享有共有人的权利,由于这些人自身并无过错,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我们考虑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有利于矛盾真正解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
B.登记权利人死亡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死亡之日起2年内提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C.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生前未主张的,应推定其对房屋产权归属在登记人名下并无异议,因此继承人不能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