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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何不同?
来源:崔英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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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雇佣合同关系下雇主对雇员因劳务侵权或所受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承揽合同关系下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侵权或造成自身损害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这就导致了两种关系导致了完全不同的责任承担后果,所以区分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是十分重要的。

    雇佣合同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

      承揽合同则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应当看到,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具有些共性,如它们同属劳务供给合同,合同目的的实现均有赖劳务的供给,且其性质均属承诺、不要式、双务、有偿的合同。因此二者的区别,实际上在于“怎么进行劳务”,而非在于“做什么劳务”。

     要区分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关键把握以下几点进行分析判断:
       一是当事人在从事劳务活动中的地位与关系不同。这是二者根本区别。雇佣合同要求雇员在工作的方式、方法、进度、场所要依雇主的指示、命令和支配,依据雇主的意志完成雇主所交办的工作任务。二者在劳务活动中是支配和从属的关系,具有一定人身关系属性。相反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承揽人只需按照定作人对定作物的要求完成任务即可,至于如何完成、完成场所、进程一般由承揽人自己意志决定。
     二是计酬依据和方式的不同。这是二者的基本区别。雇佣合同以劳务为标的,其计酬依据是劳务本身,只要雇员依雇主指示为一定劳务,不论有无工作成果,都应得到报酬;而承揽合同则以劳动成果为标的,其计酬依据是劳务的成果,承揽人仅有劳务,没有成果,不应得到报酬。另外,雇佣合同一般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而承揽合同一般是一次性结算劳务报酬。
      三是对劳务提供者的亲历性要求不同。雇佣合同中,劳务提供者不可将劳务转由他人提供,如果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为的劳务,劳动报酬就应由实际提供劳务人所得;而承揽合同中,并不禁止转承揽,承揽人可以合同外第三人的劳动成果向定作人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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