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在进行宣传时的商业广告原则上是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立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看待。
但是,如果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是具体确定的,且对于买卖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换句话来说,即便该说明和允诺未写入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可以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当事人一方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开发商宣传资料和商业广告的内容需要由买受人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