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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证据最新规则
来源:郭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9
浏览量: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该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
1、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具体包括:
1、手机短信;
2、传真件;
3、电子邮件;
4、网页证据;
5、电子聊天记录;
6、录音;
7、支付宝证据;
8、微信证据;
9、电子照片;
10、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
以上内容由郭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郭娜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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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娜
  • 执业律所:
     上海韬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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