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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需要注意的那些事
来源:刘纯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9
浏览量:1225

民间借贷,一般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由于缺乏专业的金融知识及风险意识,很多人在进行借贷活动时往往没有注意控制其中的风险。那么,在民间借贷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1、借贷凭证的制作与保存。在借贷关系发生时比较常用的证据有借条、欠条、收据、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最好是使用借条,不用其他形式,因为借条从字面上便能够独立证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而欠条背后的法律关系则需具体认定,有可能是劳资纠纷、买卖纠纷。

2、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因为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如果只有借条或者借款合同,而没有转账凭证的,法院可能会认定借贷关系并没有发生,出借人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因此在发生借贷时,应尽量采取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的方式。

3、还款的担保或者保证。如果涉及的数额较大,建议双方约定担保或者保证人保证,最好是连带责任担保。

4、书面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及周期。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那么出借人是不能主张利息的;如约定的利息不超过24%,有效,法律保护;超过24%不超过36%的,借款人有权拒绝支付,但已支付部分有效,不得要求返还;超过36%的,超过部分无效,即使借款人已支付,也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

5、违约责任的约定。由于没有约定各自的违约责任,导致在借款人违约时,出借人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进行维权,造成损失特别是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建议在违约责任中约定,如果一方违约的,因该违约行为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保险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6、出借方注意诉讼时效。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也就是说,借出的款项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后,三年内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催收或更新借据的方式维护合法债权。

7、定管辖法院。当债务人的户籍所在地跟债权人的户籍所在地相距很远的时候,建议借条(或合同)上写明一旦涉讼时的管辖法院。因为法院的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实务中,举证被告的经常居住地难,因此诉讼时,一般是原告在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原被告相聚很远,则作为债权人的原告需自行承担很多费用的。所以借条上约定一旦涉讼时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可以节省数额不菲的费用。

附:借条格式借鉴:

借条

为购买房产今通过银行转账向张三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月利率1.5%,于***日到期时还本付息,逾期未还,按照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借款人:

                  身份证号:

                *年**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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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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