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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以个人名议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郭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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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议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借款行为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发生时,夫妻一方已告知另一方该借款系用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生产经营项目使用,且借款金额巨大,显然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该债务属于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人个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而非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借款人的配偶实际参与了借款活动,但亦不能改变该债务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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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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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韬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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