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荣生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案件中的房产分割问题
来源:马荣生律师
发布时间:200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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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当中涉及到房产的分割是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组成部分,针对大多数家庭而言,房产是最主要的财产。在当今社会时期,承租、使用公房随着 “房改”的进行,已经逐渐退出了房屋市场,私有房产成为家庭房产的主要形式。私有住房中按揭购房成为了取得房产的主要方式。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代理过程中,按揭房产的分割尚存在诸多难点,理论界、实物界都还没有形成共识,多种分配方式也存在诸多争议。
        一、 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此种方式最便于处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 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该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分配。

  分配房产价值。根据房地产价格走势,在可以预见的时期内,房屋价格将一致上涨。离婚时候房屋的价值一般都会高于购房时候的合同价值,有的甚至会达到合同价值的数倍。如果按照房屋的合同价值进行分割,势必会损害其中没有实际得到房子乙方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房屋的实际价值进行分割,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房屋分配。当事人之间如果能够对涉案房产的价值及由哪一方实际取得房产形成共识的,则应当按照双方所认可的价值,由其中一方取得房屋产权,支付其中另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如果双方不能形第成共识,或者虽然能够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均不愿意取得房屋的,或者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的,则应当按照 200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执行。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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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荣生
  • 执业律所:
    山东保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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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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