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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情形
来源:张娅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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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情形

关键词:公证遗嘱 死亡 法定继承

案例:孙某立下遗嘱,将其所住房屋属于她的份额遗留给大儿子继承,此份遗嘱经过公证处公证。然而孙某大儿子却先于其死亡,因与大儿媳关系不好,孙某遂重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产给予另外两个子女继承,此份遗嘱未经公证。孙某去世后,大儿媳主张按照公证遗嘱执行继承,孙某其他子女则主张按照后一份遗嘱继承。

分析: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这时,按照遗嘱继承遗产的主体已不存在,使遗嘱无法执行。同时,遗嘱人也不能实现所立遗嘱的目的。该份公证遗嘱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出现而无效。孙某后一份遗嘱出自其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遗嘱,应按其执行遗产分割。

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实践中,下列情形适用法定继承: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合法遗嘱;

(2)遗嘱的继承人、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失去效力;

(3)遗嘱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

(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5)遗嘱的受赠人表示放弃赠与;

(6)遗嘱的受赠人丧失受赠权;

(7)遗嘱不合法或因故而全部无效;

(8)遗嘱部分无效情况下无效部分的遗产;

(9)未涉及遗产处理的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

(10)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履行遗嘱中的合法义务,被人民法院决定取消继承或受赠权;

(11)遗嘱中为胎儿保留了特定遗产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胎的,为胎儿保留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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