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的情形
关键词:公证遗嘱 死亡 法定继承
案例:孙某立下遗嘱,将其所住房屋属于她的份额遗留给大儿子继承,此份遗嘱经过公证处公证。然而孙某大儿子却先于其死亡,因与大儿媳关系不好,孙某遂重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产给予另外两个子女继承,此份遗嘱未经公证。孙某去世后,大儿媳主张按照公证遗嘱执行继承,孙某其他子女则主张按照后一份遗嘱继承。
分析: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这时,按照遗嘱继承遗产的主体已不存在,使遗嘱无法执行。同时,遗嘱人也不能实现所立遗嘱的目的。该份公证遗嘱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出现而无效。孙某后一份遗嘱出自其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遗嘱,应按其执行遗产分割。
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实践中,下列情形适用法定继承: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合法遗嘱;
(2)遗嘱的继承人、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失去效力;
(3)遗嘱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
(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5)遗嘱的受赠人表示放弃赠与;
(6)遗嘱的受赠人丧失受赠权;
(7)遗嘱不合法或因故而全部无效;
(8)遗嘱部分无效情况下无效部分的遗产;
(9)未涉及遗产处理的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
(10)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履行遗嘱中的合法义务,被人民法院决定取消继承或受赠权;
(11)遗嘱中为胎儿保留了特定遗产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胎的,为胎儿保留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