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二)
来源:丁嫣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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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规定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具体包括哪些类型,应该如何判别?律师:一般包括日常生活消费、日常精神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以及为赡养老人、教育抚育子女的合理花费等,应该结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准、借贷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衡量,如果一方擅自对外高额借款,借款后自己挥霍浪费,严重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借款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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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或妻一方不认可对方的借款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离婚时应该由谁提供证据?律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主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应该由主张共债的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且主张共债的夫妻一方属借款方、对钱款的支配及去向更容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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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外经营,另一方并不参与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共同生产经营”?律师:共同生产经营虽强调“共同性”,但“共同性”并非指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处理经营事务,而是指夫妻双方将经营活动纳入其家庭意志范围,经营收益也作为其家庭收入的来源,满足此种条件也属于共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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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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