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发生后,有的选择私了,那么自身权益能否得到最大程度保护?今天我们就通过一起案例来告诉大家。
刘某在工作中不慎被砸伤脚部,经过调解,公司同意支付给刘某赔偿款3万元。治疗中,刘某认为伤势较重,申请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于是,刘某向公司主张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共计8万元,但公司认为已经协商赔偿,拒绝赔付。案件仲裁后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已经签订了调解协议,但是在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前,刘某的法定赔偿额应为8万元,远超于调解约定的3万元,该调解协议对刘某来说是显失公平的,符合可撤销情形。刘某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按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视为刘某主张了撤销权,公司应当按法定标准向刘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虽然刘某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维护,但是他在未经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就签订调解协议,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文章来源: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师鑫律师建议:发生了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伤者一方切不可盲目、草率地与对方签订什么“赔偿协议”,以免追悔莫及。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及时咨询、请教专业人士,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采取最佳的处理方案:或者通过谈判协商解决,签订公平合理合法的赔偿协议;或者通过正规法律途径维权索赔。
对于用人单位、雇主一方,虽然属于“强势”一方,但也要慎重行事。既不应因为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而失效、被撤销,白忙一场,也不应因为不懂法律等原因而被对方所讹诈,变成了事实上的“弱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