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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的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王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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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劳动关系的建立,双方需要主体适格,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保险,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支付工资报酬,发生伤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及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但现实中,除合法用工外也存在着很多非法用工的情形,那么当非法用工中职工发生伤亡该如何处理?

何为非法用工?

常见的非法用工的判断一般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单位的主体资格,单位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依法进行了登记,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等。第二:职工的主体资格,即职工是否具备劳动者的资格,如是否雇佣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是否雇佣不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非法用工发生伤亡的赔偿

非法用工过程中职工发生伤亡的,保险基金不予赔付,全部费用由单位负担,单位应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此处的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非法用工职工死亡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权利向谁主张?

若单位未办理登记,不具备法人资格,职工可以将该单位的出资人作为当事人,向其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除了发生伤亡后上述赔偿责任外,非法用工的单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劳动法》
 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劳动关系应当依法建立,劳动者要谨慎选择靠谱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要认真核实劳动者资格,以免触犯法律,招致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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